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63號被告 孫廣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廣瑋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孫廣瑋因與同案被告 林宗宏 共同涉犯加重竊盜未遂罪,另單獨涉犯加重竊盜罪(二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經本院於101年10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嗣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加重竊盜罪)、1年2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8月(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2、3款加重竊盜未遂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已於101年12月22日確定。復經本院於判決確定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101年12月28日將被告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開罪刑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署101年度執字第6956號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並有該署101年執癸字第6956號執行指揮書(乙)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已於前開執行之日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自101年12月28日起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已發監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