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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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2號
原   告 丁○○○○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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