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朋霖蔡名勳

陳瓊嬌

蔡建國

一、㈠債務人陳瓊嬌、蔡朋霖即蔡名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蔡建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陳瓊嬌、蔡建國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前就讀新民商工時,邀同債務人陳瓊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6,3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建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51,48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自民國113年12月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8,680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陳瓊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47,19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蔡朋霖即蔡名勳、蔡建國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51,482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放出查詢單1份。二、放款借據影本2份。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