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乙○○
丁○○兼訴訟代理人丙○○住潮州被告甲○○住屏東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沈佳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秀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