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江盈溱
被 上訴人  林瑞庭
被 上訴人  李鴛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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