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吳靖綸
被上訴人 徐秀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桃原
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