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甲○
乙○○丙○○丁○○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被告台中縣政府設台中縣豐原市○○街○○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