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
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伍佰零貳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叁佰柒拾伍元│原繳585,已退郵210│├─────────────┼─────────────┼──────────┤│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肆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陸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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