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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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九0二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止,在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儒林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儒林天廈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之職務,負責收取該大樓之管理費、倉租費、工程保證金及發放修繕費、消防保護費及水電工 李長安 之薪資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收取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倉租費、工程保證金,未依規定繳回儒林天廈管委會,並將其因廠商請款及發放薪資而向儒林天廈管委會領取之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修繕費、消防保護費及水電工李長安之薪資,未依規定發放廠商及水電工李長安而均予以侵占入己,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五萬四千一百三十三元。迄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經儒林天廈管委會清查其所經手之相關帳目,始悉上情。
二、案經儒林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儒林天廈管委會之代理人乙○○於偵審中指訴歷歷,並有告訴人儒林天廈管委會所提出之今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笙公司)負責人 邱志慧 所開立之三萬元支票一紙、被告甲○○所出具之收據一紙、儒林天廈管理費繳費存根聯五十五紙、儒林天廈管委會九十二年九月份及十月份之財務報表各一份、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往來明細表一份、儒林天廈九十二年十月份員工薪資支出憑證傳票一份、儒林天廈九十二年七月份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武福金屬工程行修繕費請領單及傳票資料各一份等影本附卷可憑,足徵被告甲○○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原係擔任儒林天廈管委會之總幹事,負責收取該大樓之管理費、倉租費、工程保證金及發放修繕費、消防保護費及水電工李長安之薪資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甲○○將所收取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儒林天廈管委會之款項,影響該管委會之權益,然其於犯後已與告訴人儒林天廈管委會達成和解,有卷附之和解書一份可參,復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筱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項目│侵占金額(新臺幣)│├──┼─────────┼────────────┼─────────┤│一│九十二年二月│二月份管理費│一八七0元│├──┼─────────┼────────────┼─────────┤│二│九十二年三月│三月份管理費│一八七0元│├──┼─────────┼────────────┼─────────┤│三│九十二年四月│四月份管理費│一八七0元│├──┼─────────┼────────────┼─────────┤│四│九十二年五月│五月份管理費│一八七0元│├──┼─────────┼────────────┼─────────┤│五│九十二年六月│六月份管理費│一八七0元│├──┼─────────┼────────────┼─────────┤│六│九十二年七月│七月份管理費│四七六五元│├──┼─────────┼────────────┼─────────┤│七│九十二年八月│八月份管理費│一五五七0元│├──┼─────────┼────────────┼─────────┤│八│九十二年九月│九月份管理費│一七八三八0元│├──┼─────────┼────────────┼─────────┤│九│九十二年十月│十月份管理費│二八00六六元│├──┼─────────┼────────────┼─────────┤│十│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月份管理費│八五九三二元│├──┼─────────┼────────────┼─────────┤│十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份管理費(住戶預繳│一一五五五元││││)││├──┼─────────┼────────────┼─────────┤│十二│九十二年十月│十月份倉租費│一八00元│├──┼─────────┼────────────┼─────────┤│十三│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今笙公司繳交之工程保證金│三0000元│├──┼─────────┼────────────┼─────────┤│十四│九十二年七月│真禾公司請領之七月份消防│三一五0元││││保護費││├──┼─────────┼────────────┼─────────┤│十五│九十二年七月│真禾公司請領之材料費│一五七五元│├──┼─────────┼────────────┼─────────┤│十六│九十二年八月│真禾公司請領之八月份消防│三一五0元││││保護費││├──┼─────────┼────────────┼─────────┤│十七│九十二年九月│真禾公司請領之九月份消防│三一五0元││││保護費││├──┼─────────┼────────────┼─────────┤│十八│九十二年十月│真禾公司請領之十月份消防│三一五0元││││保護費││├──┼─────────┼────────────┼─────────┤│十九│九十二年十月│武福金屬工程行請領之修繕│四000元││││費││├──┼─────────┼────────────┼─────────┤│二十│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水電工李長安之十月份薪資│一八五四0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