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方怡芬 律師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零叁萬柒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