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記錄暨當選公告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被告東方山河二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記錄暨當選公告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