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丁○○、戊○○、甲○○、乙○○、丙○○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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