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謝鈜升
謝麗華
謝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此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38499號
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359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不足1,270元,本院即於民國103
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南簡字第17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70元。嗣上開裁定於103年3月17
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位於臺北市○○區○○○路○○號7樓
之5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遂將該裁定正本付與有辨別事
理能力之受僱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
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2日
、23日各為星期六、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
明,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