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許建益
被 告 陳順妹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信霖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許建益
被 告 陳順妹
上列當事人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