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564號
原 告 許增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瑞欽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