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曾玉霞
代 理 人  蘇美玲 律師
相 對 人  潘極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北簡字第4214號判決相對人即被告敗訴,並諭知第一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30,7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後相對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0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
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明確。是本件聲請人可得
請求相對人負擔之金額,已經本院100年度北簡字第4214號
民事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聲請人再行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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