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奉
相 對 人 林永得 即德鑫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林永得即
德鑫工業社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726號裁定,
准許由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嗣因訴訟已
確定,聲請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催
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向相對人之住所即桃園縣中壢市○○
路○○○巷○○號1樓寄發催告信函2次,促其行使權利,均經
郵務公司以「招領逾期」而退件,致無法送達該存證信函,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
事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為證,
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
,仍載明籍設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且無相對人
在監在押資料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於101年3
月間及同年5月間對相對人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共2次,均
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等情,亦有退件信封2份在卷可按
,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
對人現實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