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侯金鳳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 律師
複 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曾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10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