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45號

原告 王作順

被告 廖秀蘭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晚間,於 朱立倫 臉書下留言:「王作順,你們不是屁就是畜,如出一轍啊!」,爰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已揭櫫明確。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旨在折衷保護名譽及言論自由,而名譽係屬開放概念,其侵害是否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基於法律秩序之一致性,上開刑法之概念於民事個案中亦應予以考量;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之範圍。又於判斷是否為「善意」,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言論發表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基於言論自由係民主政治之核心價值,及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所謂非善意者應採「真實惡意原則」,亦即凡善意發表言論,如其發表或批評之內容為與公益有關之事務,不論其內容之真實性,亦不論其是否侵害到被評論者的名譽,均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朱立倫臉書對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07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卷證,本件起因於朱立倫臉書張貼「尋找真正的 蔡英文 『一中問題必須面對』『台灣沒有空間與可能性去逃避一個中國』『未來一中是台灣民眾的唯一選擇』『九二精神』最重要的特質就是「『交流對話、擱置爭議』『台灣除了少數原住民以外,大部分都是從大陸移民而來』『台灣是一個開放性的多元文化,但中國文化仍是核心。』以上都是蔡英文過去的主張『九二共識、一中各表』是擱置爭議與對岸實際交流互動、累積善意的基礎,我們的『一中』就是中華民國,『尊異』,就是尊重我們的民主自由。兩岸同是炎黃子孫,同樣傳承中華文化!以上是朱立倫長期的主張!請民進黨看清楚蔡英文主席的論述,再罵人!請陸委會看淸楚蔡英文總統的兩岸主張是什麼,先做功課,再對外發言!除非以前的蔡英文不見了或失蹤了,全民一起尋找真正的蔡英文!」,被告以「 廖秀秀 」留言稱:「喜孜孜收賀電,錫面前跪下來,不罵造成台灣形勢險峻的中國,罵自己生長的國家政府,這是什麼東西」,原告以「王作順」留言稱:「廖秀秀我們還有個接受承認一個中國的國家波蘭捐給我們的疫苗的衛福部呢」、「廖秀秀妳是哪支眼睛看到朱他跪習近平了啊」,而被告以「廖秀秀」留言稱:「王作順面對天天打壓的中國,我們強化國力與人民團結,才是生存之道,一味地靠攏敵人不是跪,是舔啦!@ 小王 跪安」,原告再以「王作順」留言稱:「廖秀秀強化國力個x我們的總統還舉債跟美國買1992年出廠的古董戰車呢」,而被告再以「廖秀秀」留言稱:「王作順你們不是屁就是畜,如出一轍啊!」,顯見兩造在面對中國議題上,互相爭論,文字內容縱有尖銳、苛刻而使原告心生不悅之內容,然此亦係表達被告與原告間對於中國議題立場相左之言論,依上開說明,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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