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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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590號

原告 黃棟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興 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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