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斗簡字第183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00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97年4月中旬委請被告裝潢門牌號碼彰化縣
社頭鄉仁和村石坑一巷38號房屋(包工包料),並於同年月
底完工後支付被告報酬新台幣(下同)14萬8千元。詎於97
年底時,發現該裝潢所用木料竟出現不明小蟲及變黑,通知
被告查看,未獲處理,不得已另請其他建材行檢查,始知悉
係因被告所用之木料未完全乾燥及滅蟲處理所致。茲該項裝
潢工程孳生蟲害後,其瑕疵已無法修補,伊除請被告拆除所
用木料外,並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於98年7月15日以存證
信函向被告表示解除兩造間之裝潢契約,並要求被告將已受
領之前開報酬返還,惟被告仍置之不理等情,依契約解除後
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14萬8千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加給利息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在完工後經過一年始發現有上開情形,且
約在98年7月間才告知,裝潢木板有部分變黑或有蟲者,係
因原告的房屋外牆有漏水情形,且為梅雨季節,房屋比較潮
濕所致,況且原告在要求被告將該項裝潢木料拆除期間,曾
表示將木板拆掉就好,不用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告於97年4月中旬委託被告承作前開房屋裝潢工程(
包工包料),被告於同月底完工,原告已支付全部價款14萬
8千元,嗣原告於97年底發現系爭裝潢木板有變黑及出現不
明小蟲的情形,並於98年1月29日(即農曆正月初4)當面告
訴被告此情,被告查看後,表示係外面蚊子等小蟲飛進來所
造成,嗣原告通知被告到場拆除全部裝潢之事實,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經證人甲○○、乙○具結證述甚詳,復有原告所
提照片多張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係在97年底發現上開情事,並於98年1月29日告知被告
,繼於98年7月15日以存證信函解除系爭裝潢契約,顯無自
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現瑕疵,及發現瑕疵後一年間不行
使契約解除權之情形。被告抗辯瑕疵在完工後經過一年始發
現,自無可取。另系爭裝潢工程施作位置為客廳牆壁、地板
及房間牆壁,而木板變黑及出現蟲蝕之情形,並非僅存在靠
外牆之特定部位,此參照上開照片即明,況木板會有蟲蝕發
生,並非屋內潮濕所引起,原告主張係因所用之木料未完全
乾燥及滅蟲處理所致,合於事理,應屬可信。被告抗辯是項
瑕疵,係因原告房屋外牆漏水及梅雨季節,屋內潮濕所引起
,應屬卸責之詞,尚無可採。原告主張被告完成之系爭裝潢
工程有前開瑕疵,堪以認定。
五、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其瑕疵不能修補者
,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此觀民法第492條、第494條前段之規
定即明。本件被告承作之系爭裝潢工程,其木板有變黑及蟲
蝕之情形,顯然有減少價值並不適於通常使用之瑕疵,且其
瑕疵難以除去,應屬不能修補,原告因此於98年7月15日以
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系爭裝潢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所提存
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可證,於法即屬有據。系爭裝潢契約
,在同年月16日被告收受該存證信函時,發生解除之效力,
依民法第259條第3款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規定,被告自應
將所受領之上開報酬14萬8千元返還原告。至於被告辯稱原
告當時曾表示只要拆除裝潢木板,不用賠償等語,雖經證人
黃淑惠 (即被告配偶)具結證述在卷。惟因承攬工作有瑕疵
而解除契約與請求損害賠償,係屬兩事,此觀民法第495條
第1項將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並列為定作人之權利,
同法第260條亦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
求甚明。故即使原告當時確有表示不會請求賠償,亦無礙於
其契約解除權利之行使。被告此部分抗辯,委無可取。是以
,原告依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4
萬8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於本件訴訟計繳納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之裁判費,併依法命敗訴之被告負擔。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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