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書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9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Smith&Wesson」商標刀具共叁拾壹把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72
2號被告林書弘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Smith&Wesson」商標刀具31把,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98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
6月6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704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參。另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
2年6月6日至103年6月5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一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Smith&Wesson」商標圖樣之刀具共3
1把(含警方網路蒐證購得1把),係仿冒美商 史密斯 &威森公司所註冊商標之仿品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復有被告刊登之露天拍賣網站訊息、扣案仿冒刀具採證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英文鑑定報告及其中文譯本、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及扣案仿冒刀具採證照片等件附卷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偵字第4982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3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備註│├──┼────────────────┼──┼──────────┼──────────┤│1│Smith&Wesson刀子(ExtremeOps)│2把│美商史密斯&威森公司│含警網路蒐證購得1把│├──┼────────────────┼──┼──────────┼──────────┤│2│Smith&Wesson刀子(SWHRT2)│17把│同上││├──┼────────────────┼──┼──────────┼──────────┤│3│Smith&Wesson刀子(SWHRT3)│12把│同上││├──┴────────────────┴──┴──────────┴──────────┤│合計31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