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集光碟共叁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102年度緩字第721號被告劉冠億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盜版光碟37片(士林地檢102年保管字第448號)係劉冠億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
102年度調偵字第3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5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02年5月25日起至103年5月24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百戰天龍( 馬蓋先 )第1至7季影集光碟共37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而屬被告所有之物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影集光碟採證照片及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訊息各1份附卷可佐(見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19號偵查卷第21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9頁),足認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堪可認定。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附表】┌──┬─────────────┬─────┬────┬────────────┐│編號│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百戰天龍(馬蓋先)第1季│MACGYVER│5片│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2│百戰天龍(馬蓋先)第2季│MACGYVER│6片│同上│├──┼─────────────┼─────┼────┼────────────┤│3│百戰天龍(馬蓋先)第3季│MACGYVER│5片│同上│├──┼─────────────┼─────┼────┼────────────┤│4│百戰天龍(馬蓋先)第4季│MACGYVER│5片│同上│├──┼─────────────┼─────┼────┼────────────┤│5│百戰天龍(馬蓋先)第5季│MACGYVER│6片│同上│├──┼─────────────┼─────┼────┼────────────┤│6│百戰天龍(馬蓋先)第6季│MACGYVER│6片│同上│├──┼─────────────┼─────┼────┼────────────┤│7│百戰天龍(馬蓋先)第7季│MACGYVER│4片│同上│├──┴─────────────┴─────┴────┴────────────┤│合計37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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