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忠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忠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忠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89號及102年度湖簡字第398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59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士簡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2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5日│102年10月11日17│102年9月30日17││││時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速偵字第1051號│偵字第11099號│偵字第10684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湖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398號│189號│154號││├──┼────────┼────────┼────────┤│事實審│判決│102.09.23│102.11.05│103.05.15│││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湖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3年度士簡字第││││398號│189號│154號││判決├──┼────────┼────────┼────────┤││判決││││││確定│102.11.25│102.12.02│103.06.16│││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67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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