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六五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參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