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花小字第二三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消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要點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至原告任職之郵局匯款時短付新台幣(下同)十
萬元,經二造會同勘驗錄影帶後,被告坦承未給付該等款項,並立約同意按月攤還,
詎嗣後反悔不給。被告則以匯款時確已給付十萬元,攤還同意書係遭脅迫始簽署等語
置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攤還同
意書各乙紙及錄影帶乙捲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亦不否認確曾簽署同意書,但抗辯係遭脅迫始簽署,惟並未就遭脅迫之事實
作適切舉證,空言否認,自不足採信,自應給付原告十萬元,及自匯款日即八十
九年九月十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