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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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
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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