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