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