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辰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辰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辰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顏辰達(一)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3
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二)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9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10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
(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61號函暨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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