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妃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麗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麗妃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68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此部分已先於98年6月2日易科罰金);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陳麗妃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55、15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七月、四月確定,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此部分四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並與前揭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7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8月24日,羈押折抵44日,累進縮刑4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0年7月11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43號函、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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