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35號聲明人 林禎元
林嵐元 林錦珠 林玉珠 林瓊珠 林奭元 林嵩元 林麗珠 林碧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陳惜 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林穆元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