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358號聲明人 楊梁 梅英
楊景安 楊金蘭 楊香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 楊淑君 、 楊宗寶 外,被繼承人 楊玉麟 所有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