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㈠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㈠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七八號
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振鑣 複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被上訴人 賴聲川 訴訟代理人 聶開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五行及第九頁第三行中關於「八十二年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二年八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何菁莪法官蔡烱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張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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