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8日至124年11月27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1月29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並於94年11月26日邀同訴外人 何寶珠 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日起至109年12月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180期,並約定利息第1期至第24期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62,第25期至第180期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1,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⑵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120期,並約定利息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2.17,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⑴96年8月1日、⑵96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361,853元、⑵345,06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參諸上開約定,債務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單、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5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二小段│99-2│建│││72│6分之1││├─┼───┼────┼─────┼─────┼────────┼─┼──┼──┼───────┼──────┼──────┤│2│新竹市○○○○段│二小段│100-6│建│││53│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市○○街│南門段│住家用、│8│││││││││││8│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7│116號5樓│二小段│鋼筋混凝│0│││││││││││0│花台│.│方││分:南│││9││99-2、│土造、5│.│││││││││││.││5│公││門段二│││││100-6地│層│7│││││││││││7││8│尺││小段│││││號││5│││││││││││5││;│││480建││││││││││││││││││││4│││號;權││││││││││││││││││││.│││利範圍││││││││││││││││││││1│││:5分││││││││││││││││││││6│││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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