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淑勤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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