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467號
原   告  李榮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忠洪藝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9,
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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