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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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且依卷證足認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於94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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