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0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請求機車修理費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