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且依卷證足認嫌疑重大,所犯又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羈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李蓓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