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司東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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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東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鈞
法定代理人 吳逸苹
相 對 人 周合吉 即高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周合吉即高安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周合吉即高安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台東縣臺
東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