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勝緯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 林逸華連新筌 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經本庭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該部分之訴應認為不合法,又
本件訴訟標的為被告謝勝緯與被告林逸華間須合一確定,係
屬必要共同訴訟,被告謝勝緯部分無從單獨成立,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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