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朱葉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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