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代 理 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元均林浩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羅元均、林浩群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經本庭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
補正,此裁定書正本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該部分之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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