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1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銘隆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此為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規定,有該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經本庭於民國103年3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書
正本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