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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