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更(二)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丙○○己○○戊○○丁○○以上四人共同樓)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更(三)字第六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