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補字第8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冠倫陳冠雅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萬9,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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