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被告乙○住屏東縣
丁○○住屏東縣己○○住屏東縣
1號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