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丙○○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乙○○即反訴原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開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紀俊源